一、宣传贯彻落实《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承担灌区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水土资源、水域、水利工程、河道、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洪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监察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安全、行洪安全及河流流态、流势的各种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五、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相关行政性收费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水利综合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各管理站的水利综合监察工作。
七、按规定做好水利综合监察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并办理监察证件和标志。
八、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